薪資制度及假勤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就非常重視員工生活與工作條件,並提供完善的福利,除依規定加入勞保、健保及提撥退休金外,另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員工福利事項。公司各項福利措施如下列:

一、員工薪資政策實施情形與獎金

公司現行之員工工作規則,係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在薪資待遇方面,依個人學、經歷背景核薪,並根據公司獲利、個人考績、物價水準、市場情況等做為調薪參考。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23條規定,員工酬勞不低於稅前淨利10%。

本公司訂有年度營運管理目標與方針,兼顧公司成長與企業社會責任,各事業部依此展開策略地圖,所有同仁亦依部門目標設定KPI,層層展開並將個人績效與部門使命與公司目標相互連結,確保公司與員工目標一致,除朝向企業獲利成效努力,亦投入深耕友善環境與友善社區,為達成前述企業使命,除公司章程訂定之獲利提撥作為員工紅利外,另訂有營運績效獎金與生產績效獎金,以回饋並鼓勵同仁持續努力

  1. 營運績效獎金
    以四個月為一期,依據事業部獲利提撥獎金預算,並依同仁KPI及各項活動指標(如:節能減碳、環保排污、淨攤活動…等),將永續經營納入日常營運,結合實際獎酬與企業社會責任精神,達成留才與員工認同雙贏。
  2. 生產績效獎金
    以四個月為一期,依據事業部營收提撥生產績效獎金,以各部門產能與良率,搭配工安指標、結能指標、品質指標等,落實照顧基層員工,並達成穩定留任目標。

二、員工福利措施

三、員工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2%之比率定期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中央信託局專戶,因本公司員工留任穩定且平均年資較高,惟恐定額提撥不足以備妥足額退休準備金,每年透過精算師精算退休準備金差額,主動提高每月提撥金額度至數倍,逐年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以保障勞工權益。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並為能優惠提前退休員工,特向主管機關申請優惠退休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 符合法定退休資格者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 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齡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滿二十五年者。
    3. 工作十年以上,且年齡滿六十歲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得強制退休。

    1. 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退休金給付標準:

    1. 適用勞基法後,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
      1. 按其工作年資,前十五年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如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則依循(1)之規定,再加給百分之二十。
    2. 適用勞基法前:
      1.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三十個基數為限。基數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 除前述退休金外,另依其在職表現發給獎勵金,獎勵金之發放與否及金額由公司核定。
  • 申請優惠退職者

    一、未符合法定退休資格者,其服務年資加上實際年齡滿六十以上者,始符合提前優惠退職之資格。

    二、退休金給付標準:除比照第二條規定辦理外,工作滿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另加發一個基數,工作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另加發二個基數,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另加發三個基數。

  • 特殊貢獻人員

    符合法定退休資格者,原則上其退休金基數給付之計算,逕依第二條退休規定辦理,惟對於公司具特殊貢獻之人員,於不違反且優於勞基法之前提下,經個案呈報董事長核准後,得比照第三條第二項優惠退職人員之加發基數標準辦理。

  • 年資計算方式

    一、以員工到職起薪日為準。

    二、自請辭職而中斷服務者,其過去服務年資不予計算,惟經公司個案認定者另計。

    三、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關係企業間人員轉調,年資照計。

  • 轉調其他事業單位者

    員工經本人同意由公司指派至其他事業單位任職者,年資合併計算,俟員工符合退休要件核發退休金時,由本公司承認其於本公司任職期間之年資,並提出申請支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給付。

四、 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本公司有關勞資關係之一切規定措施,均依相關法令,故實施情形良好,任何有關勞資關係之新增或修正措拖,均經勞資雙方充分協議溝通後才定案,以避免爭議發生。

五、 員工行為守則

本公司訂有「道德行為準則」以引導本公司從業人員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其目的在於防制不當行為發生,並促使其行為符合以下要求: